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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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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11月《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洪府厅发〔2019〕127号)印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规陆续出台或修订,省住建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2]12号)等文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有必要对《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更好地指导各县区高效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修订的过程

《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程序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意见征集:

一是向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等16家单位先后征求了两轮意见,收到5家单位回复意见,提出意见共14条,其中采纳11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条。其中不采纳意见为市财政局提出由市住建部门单独对上报的申请补助资金材料审核。因市住建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南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办法》中已明确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故该条建议未采纳。

二是按程序征求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经沟通后对市司法局提出的建议均予以采纳。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适宜范围调整。《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申请加装电梯必须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为“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协议”。同时考虑部分安置房无房产证又有加装电梯需求,本次新增了“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二)完善实施程序。为避免少数项目存在未开展地质勘察导致返工情况,新增了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设计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同时对原实施程序进行整合调整,将原“施工图设计”、“安全鉴定”两个部分内容合并进“编制方案”程序中。

(三)新增利民政策。一是依据《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洪房公[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增加了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公积金的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二是考虑平层入户加梯类型受较多群众欢迎,将“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修改为“因加装电梯必须适当增加住宅使用面积时,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加装电梯后新增加面积为业主共有,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三是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明确市级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和标准。一是明确申报要求。明确了各区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资料汇总上报市住建部门。二是明确审核责任。各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共同对财政补助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三是明确补助标准。根据2022年《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洪府办字[2022]481号),将补助标准由“四至五层住宅8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10万元/台”调整为“四层至五层住宅按12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按15万元/台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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