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长江经济带南昌段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指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高水平运维,持续改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江西省“十四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江西省“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的,以推进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效能,着力谱写现代化美丽南昌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一体化建设,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的系统性,统筹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建设。结合南昌市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选择处理处置路径、工艺流程和技术路线,实现精准治污,形成符合各地条件和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模式。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重点开展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老旧管网修复及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提升污水收集能力,解决污水处理系统进水浓度低、运行效率低等关键问题。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强化填埋设施整治。循序推进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2022年底前全部消除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2024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区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水平明显提升;中心城区、县城城区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左右、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左右;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0.65万吨/日左右;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0.48万吨/日左右,原生生活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逐步健全。
二、加强设施建设
(一)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
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摸清污水管网家底,持续实施城镇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整治。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用户接入情况以及错接混接问题。建立污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实施污水管网病害整治、改造更新、破损修复工程。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接合部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加快消除城市建成区收集管网空白区和污水直排口。新建居住社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建污水管网211公里。稳步推进管网改造。新建城区达到雨污分流要求,加大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力度;老旧小区应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稳步推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
统城区管网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经过评估后,可通过源头改造、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合理提高截流倍数、优化排水管网等措施,控制溢流频次和污水量,提高雨水排放能力,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风险。推进地块内外雨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的改造,加强市政管网中清污水分流改造工作,制定科学详细方案进行沿河沿湖敷设管网的改造,避免河水、地下水等清水倒灌至污水管网的问题。到2025年,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城区和县城显著改善地下水、河湖水等清水侵入市政污水管网现象。“十四五”期间,修复改造污水管网869公里。(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落实,不再列出)
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因地制宜、查缺补漏,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实现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提高“鄱阳湖、赣江、抚河”沿岸建制镇等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严格遵守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全市县城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靠近居民区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水厂应建设除臭设施并保证除臭效果。分类施策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高效去除可沉积颗粒物和漂浮物,有效削减城市水体污染物总量,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有进水B0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已经编制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开展系统化整治并做好
效果评估工作,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效能。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划与设计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因地制宜采取就近集中联建、城旁接管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少、相对分散,或短期内集中处理设施难以覆盖的地区建议选择具备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易管理等优点的小型化、分布式、生态化处理设施。着力加强“鄱阳湖、赣江、抚河”沿岸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等环节恶臭污染防治。“十四五”期间,污水处理设施(含建制镇)新建和改造规模3万立方米。(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扎实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和整治,着力抓好截污治污,加快解决管网溢流入江问题,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加强黑臭水体整治。持续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问题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已排查县级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继续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已整治黑臭水体不返黑返臭。(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各县区要将污泥处置设施纳入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区和县城无害化处置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要加快补齐缺口,建制镇与城市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根据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污泥处置路径,探索多样化处置方式,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污泥处置体系。鼓励大中型城市建设规模化集中型污泥处置中心,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明确污泥处理处置途径。大中型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鼓励协同焚烧为主,生物利用为辅的处置方式,推动共建污泥与厨余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水平。采用协同处置方式的,卫生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检修或故障期间的应急处置措施。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逐步形成互为补充、相互支撑、链条完善的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制镇污泥结合县及镇自身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处置或统一运送至本地区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处置。(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二)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体系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坚持源头减量,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县城推动生活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科学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善有关配套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效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加快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进绿色运输,分类运输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方式。优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结构,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能。深入实施《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污染问题大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过程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恶臭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垃圾、水面漂浮垃圾等上岸后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实现及时妥善处理。强化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对不能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持续加强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努力实现全市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目标。积极采用节能低碳的工艺和装备,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逐步提高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安全处置途径。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清运量小、可回收物种类多、经评估暂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推动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能力向农村延伸,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完善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的环保水平。鼓励在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或现有设施技术改造中,兼顾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加快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发展路线,稳步提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鼓励县、区统筹共建共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要优先与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沼渣、沼液。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厨余垃圾全链条、整体性处置利用,推动既有设施向集成化、智能化、自动化、低运行成本的现代化厨余垃圾处理系统发展。(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强化生活垃圾填埋设施整治。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备用。改进垃圾填埋管理方式,加强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对已达到封场条件的填埋场,着重做好堆体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导排、堆体覆盖、植被恢复、填埋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对封场填埋设施开展定期跟踪监测,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从经济、环保、安全等角度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三、推进资源化利用
(一)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方向,鼓励再生水规模化利用,推广再生水分质、分对象用于市政杂用、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生态补水等。结合地形地势、河湖水道走向和用水空间分布特点,探索分布式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就近收集处理、就近回补自然水体后回用。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海)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探索绿色低碳技术路径,推动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网,衔接再生水标准,将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过程。鼓励采用高效低能耗设备。提高污水处理过程中资源能源回收利用水平,示范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鼓励污水处理厂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用于区域供热供暖。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参与)
(二)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鼓励污泥经生物稳定处理或干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士地改良、荒地造林。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的,焚烧灰渣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时,可用于建材综合利用等,鼓励回收焚烧烟气热量用于污泥热干化。推广污泥厌氧沼气发电技术。(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参与)
(三)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和水平,有效提高回收利用率。科学规划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着力解决好堆肥工艺中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积极推广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以集约、高效、环保、安全为原则,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发挥协同处置效应,促进基地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拆解处理设施,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四、强化运行维护
(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把运营能力和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及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相关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督考核。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按效付费考核体系,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将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生活污水收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开展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联动考核。鼓励通过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参与)
(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专业化规模化运营。推广以县城为基本单元,统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推进排水户、污水管网、泵站、处理厂和受纳水体一体化专业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第三方机构提供管网检测修复运维服务模式。鼓励中央、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探索“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模式,垃圾“收-运-处”一体化运行维护模式,探索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养实施主体,推进无主市政管段或设施确权和权属移交。(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
结合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信息化管理。推进集约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智能化联动,逐步实现系统调度和事故预警等功能,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辅助决策。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监测监管网络体系,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监控能力、预警能力、溯源能力。(市城管和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协调衔接,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系统谋划“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根据建设目标,制定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明确建设规模、重点任务和政府保障措施。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将城镇污水处理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用地、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其用地需求。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的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各项设施建设按时保质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和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收费机制
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结合各县区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县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倾斜。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鼓励工业园区率先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政策。推动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按时足额收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创新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推动建制镇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支持力度
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短板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分阶段、有步骤滚动谋划和储备项目,科学规划资金投入。加强政府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债券需求申报范围,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支撑的多元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金融办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开发性金融、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加强与国内政策性银行对接,综合利用财政资金及银行资金,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盘活各地存量管网资产,通过专项资金形成资产划转、成本规置等方式,壮大平台规模并形成投资闭环。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完善上中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商确定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加快形成流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参与)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污水收集、处理、运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处置的全流程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起全覆盖、可追溯、可倒查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强排水户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各县区建立健全排水接入预审及验收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城市“小散乱”沿街商铺等的整治与治理,施工降水、基坑排水应当依法达标排放。强化对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处理设施的巡查、维修、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发挥效用。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和评估,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的条件下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对排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工业企业要限期退出;承接工业废水处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措施确保处理结果稳定达标,工业废水出水口自动监测数据应当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时共享。科学引入第三方监督,强化监督考核力度,指导督促各地按照规划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听取媒体、社会大众的意见建议,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管材质量市场监管,严把生产质量关,以伪劣管材生产和销售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伪劣产品。加强管网建设质量全过程管控,严格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