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街道办事处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党政办审议。
第五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基本情况说明、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便民服务中心;
(四)街道、村、社区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七条 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八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本街道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十条 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