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街道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
有效衔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延伸,实现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桃花街道所辖的行政村(社区)。
第二条 桃花街道办事处是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的监督主体,各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的落实责任主体。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以及面向农村的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及时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四条 基层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桃花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列明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等,公开村级党务、政务、服务和财务,重点公开乡村振兴、惠民惠农、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在形式内容标准上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 村级党务、政务、服务、财务及面向农村基层政务公开主要内容如下:
(一)村级党务公开。主要包含党组织基本情况、党费收缴、党员制度、党员年度评议及奖惩和其他工作动态;
(二)村级政务公开。主要包括农村简介、村(居)民自治章程、会议实施情况、村(居)委选举等村(居)民自治信息;
(三)村级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集体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村级服务公开。主要包括村居服务、农村服务、政务服务等具体办事指南信息;
(五)面向农村基层政务公开。包括乡村振兴、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信息。
第八条 村级党务、政务、服务、财务及面向农村基层政务公开时间要求如下:
(一)根据公开内容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
(二)一般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
(四)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九条 村级党务、政务、服务、财务及面向农村基层政务公开应符合“确定公开内容→制作公开材料→村(居)公示栏张贴公开→村(居)民委员会留存备查→村信息公开集中查阅点提供查询→档案管理室集中归档”的基本程序。各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要求开展具体公开工作。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公示栏,并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等形式发布公开信息,实现互联网公开。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公示栏日常维护,确保公示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示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
第十二条 桃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居)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