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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hqthjb--2024-004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桃花街办 生成日期: 2024-03-0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章制度】桃花街道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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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街道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街道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街道设立党政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信息专员发布信息)。

第三条街道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各条目、各专栏对外公开发布;

)通过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对外公开发布;

)通过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四条各单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材料

(二)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三)上报的政府信息需发电子文档。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同志对上报的公开信息进行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应及时进行网上公开发布;

(二)办公室网上公开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一般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第六条对下列政府信息,街道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街道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街道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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