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街道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街道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设立党政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信息专员发布信息)。
第三条 街道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各条目、各专栏对外公开发布;
(二)通过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对外公开发布;
(三)通过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四条 各单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材料;
(二)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三)上报的政府信息需发电子文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同志对上报的公开信息进行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应及时进行网上公开发布;
(二)办公室网上公开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一般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街道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街道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街道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