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二、申请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它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2、《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诚信承诺书》2份。
3、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4、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四、申请流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区卫健委,由区卫健委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办(镇、管理处)初核。
3、街办(镇、管理处)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卫健委确认。
4、区级确认。区卫健委对街办(镇、管理处)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附表一: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附表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其他城镇居民)
附表三:个人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