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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36.3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9-19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36号

当事人一:江西浩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69WG2E

地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库前村高速路边31号

当事人二:黎小武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自主验收意见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违反“三同时”。你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提交了《江西浩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但环评批复要求的所有污染防治实际上均未建设,你单位厂房及上料和出料口未密闭,仅建设一个不足15米高的排气筒。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却通过了自主验收,验收结论明显不实。

2.你单位在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前后结论存在逻辑错误,验收监测、自主验收意见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项、虚构污染防治设施,实际无法验收,但仍然提出验收的合格的意见,验收弄虚作假。经调查,你单位的《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是在总经理的示意下,套用其他公司的模板进行制作的,关键信息内容失实,验收意见由你单位员工上传至网上。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称你单位仅于2023年12月4日-12月5日以及2024年3月28日至29日4天验收监测时有生产,生产量大概为500吨,其他时间未生产,未建立生产台账。但你单位无法提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中签字专家的相关身份信息、合同以及当时的付款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有关监测单位江西三科检测有限公司和江西科衡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实江西三科检测有限公司和江西科衡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监测均为一般性监测而非验收监测。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的规定,你单位涉嫌未同时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且在验收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江西浩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高新管城管〔2020〕79号)、《江西浩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家住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检测报告、《建筑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检测报告、委托监测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七条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高00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8月25日已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完成自主验收。

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项“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环保设施建设情况:未建设。处罚幅度(A)/倍:对单位:30≤A<40;对负责人:5≤A≤8”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未依法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验收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拾伍万元);

2.对当事人二黎小武罚款人民币6.5万元(陆万伍仟元)。合计罚款人民币41.5万元(肆拾壹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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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37号

事人:南昌腾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52131610E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镇江桥街

2024年5月27日,我局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5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检查时现场主要有1台破碎机,1台水稳搅拌机,降尘设施有1台洒水车、5台雾炮机及在车辆出入口处搭建了冲洗平台(降尘设施正常使用),现场还存在2处露天物料堆场(主要堆放石料、石子等生产物料),但现场检查发现覆盖措施不完全,未对物料完全进行覆盖(部分物料未覆盖),还有一部分覆盖的绿网被掀开,最后导致物料少量抛洒、泄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备案批复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4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经开008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见证下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露天堆料场已进行分区堆放,且覆盖绿网,生产时已开启雾炮喷淋。

2024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细化:“ 违法行为: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造成少量抛洒、泄露;处罚幅度(A)/万:2≤A<8”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建议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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