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51号
当事人:江西君之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RPAP3B
地址(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55号
2023年9月1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收到南昌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移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移送交接表》(编号2023063)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有你单位的检测部部长谢丁丁陪同,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现场正常运营,通过回放你单位4号线移动摄像头2023年8月22日(11点50分38秒至11点50分57秒)的历史视频,发现车辆(牌照为赣AA85L9的柴油车)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且你单位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MAC201405341473,检测报告编号:360104052308221149410183),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第6.3.2:“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和第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单位对该摄像回放历史视频表示认可。你单位现有的收费规定是自主定价,2023年8月22日检测的赣AA85L9(蓝牌)柴油车当时收取了人民币200元的检测费用。
2023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青云谱0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执行,并对赣AA85L9进行复测。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MAC201405341473,检测报告编号:36010405230822114941018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移送交接表》(编号:202306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现场检查照片、赣AA85L9车辆检验视频、车辆检测收费凭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61号),并于11月14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10,10≤处罚幅度(A)/万<20”。鉴于你单位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1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10.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