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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46、4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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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6号

当事人:南昌华耀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竹山村88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L1LG96

2023年7月26日,我局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青山湖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刘清华陪同下进行建设项目联审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2022年10月11日开始搬迁建设,2023年3月份建设完成,经营范围:玻璃制品生产、加工。该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项目类别(一级)二十七:项目类别(二级)第57项,玻璃制品制造305,需要编制报告表。正在拟申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拟申报办理环评手续,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切割、磨边、钢化等作业。因此,该建设项目涉嫌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投入使用。根据《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内容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整。

2023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湖005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刘清华陪同下进行复查,检查时未生产,车间无工作人员,车间配电箱电闸处于关闭状态,生产设备已全部断电。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补充调查,你单位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与《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内容中200万元一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9月2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2023年9月28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情况为已投入使用的,处罚幅度是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自我局下达责改后立即停产整改,现正在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集体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认定的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的3%进行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8号

当事人: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88521399C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瑶湖西六路168号

2023年5月30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理祝俊的陪同下对你单位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联审检查时,你单位“干混砂浆技改项目”正在生产运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办理环评报告表。因此,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因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不得生产,你单位当即停止生产,并承诺在环保手续未办好之前不再生产。2023年6月27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干混砂浆技改项目”未生产,正在办理环评手续。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2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60天内补办环评手续。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提供了2023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环评〔2023〕97号)。根据该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6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设备运行视频、现场核实照片、《关于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高新管城环审批字〔2020〕4号)、设备购买发票、干混砂浆项目生产运行台账及情况说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关于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环评〔2023〕9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复查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政检查记录台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0月8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一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产使用。处罚幅度(A)/%: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自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当即停产,且现已办理环评批复手续,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按该项目总投资额600万元的3%进行处罚。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50号

当事人:南昌李耀记货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957986

地址(住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中小企业园

2023年7月18日,我局接到《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江西省净土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文件。2023年7月27日,我局昌北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陈星君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12月营业执照变更后,正式运营生产,主要生产超市货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目前正在补办中,根据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当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经开01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你单位总经理陈星君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并委托第三方编制了《南昌李耀记货架有限公司年产货架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需要编制报告表。目前,你单位属边生产边建设中,主体设施已建设完成(现投入使用的有折弯生产线、剪板生产线、木工生产线、电焊及打磨车间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证复印件、《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江西省净土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0号),执法人员于9月13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10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法人李重阳提出:1、我公司实际投资额为2443081.27元整,于2022年12月28日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变更,不应以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作为总投资额认定;2、原公司法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3、环评手续未及时批复是本案的违法事实,但并非我公司有意为之。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于发现之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行政处罚与我省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导向不一致。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出:1、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核查发现2022年12月营业执照变更后,正式运营生产,以生产超市货架为主业。依照该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上可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2、你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但仍正常建设、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综听证会上双方陈述事实意见,结合市综合执法支队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复核情况,案审办(宣法科)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第一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按总投资额500万元的3%进行处罚。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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