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入打好净土提升攻坚战,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强化部门协同,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构建覆盖重点建设用地“源头-过程-末端”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部门联动、联享、联管机制,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措施,严厉打击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前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促进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筑牢人居环境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以重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为工作目标。重点建设用地指现状为农用地、草地、林地、工业用地等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不包括“两公一住互转”地块,但包括“两公一住互转”中作为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使用的地块)。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清单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商,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清单。
2.优化重点建设用地用途变更过程监管。一是在规划编制阶段完善意见征询。在详细规划编制(含调整)环节,涉及用地性质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优先监管地块用途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须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由生态环境部门明确上述地块是否需在用途变更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是在选址与预审阶段嵌入提醒。用地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阶段,在审批系统中增设强制性弹出提醒窗口和告知条款,提醒“一住两公”项目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是在出让公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必备要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告时,涉及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同步上传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未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标准的建设用地,可进入下一步供地环节。
3.完善特殊情形下的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意见。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对拟策划生成的“一住两公”项目进行筛查,如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则在项目策划生成系统中明确。二是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会商机制。针对因应急工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出让或划拨但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一住两公”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视情启动紧急会商,综合相关单位意见后,对确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加紧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对受理的此类紧急地块报告,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评审。
(二)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管理
4.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生态环境局协助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括第一阶段、初调、详调)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开通国家、省级系统账号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及相关信息上传系统。市级生态环境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申请事项的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一步审核,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及时退回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25个工作日内(如需开展抽样监测的等工作时,其时间不计算在内)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对于因存在未查明污染评审未通过的报告要求补充开展调查并重新评审,对于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质量不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规范未通过评审的报告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未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标准的地块评审通过后可按照要求进入用地流转程序。
6.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统计汇总第三方单位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并在其官网公示,探索建立从业单位积分制和黑名单制,鼓励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设单位查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或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了解第三方执业情况及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掌握第三方从业单位调查报告编制质量。
(三)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监督
7.严禁污染地块违法开发利用。对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按要求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措施。在未完成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前,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生态环境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局批准划定隔离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治污染扩散,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认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经效果评估达到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目标,可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未移出名录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8.强化日常监管与违法处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充分运用航拍、影像等数据,定期梳理、共享已供地但未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信息。其中对于未开工地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督促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土壤污染调查义务,同时对逾期仍未履行且涉嫌违规开工的,启动异常名录管理,暂停其后续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并视情况公告撤回其用地批准文件;对于已开工地块,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督促地块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对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职责。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对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风险进行全过程监管,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供应中严格实施土地用途变更的管控,并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做好场调报告的评审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明确具体责任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管机制有效运转。
10.加强协同配合
11.严格工作纪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确保工作落地生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定期开展核查,对违规供地问题仍突出地方的相关责任人,严格监督执法,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