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雷清兰诉被申请人江西嘉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883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护理费和营养费为1836。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异地就医的350元交通350元食宿费为700(两次异地就医费用)。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16200(3个月*180天)。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为5000(2个月*2500元)(未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2024.1.11-2024.8.2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4年11月5日9时30分在B203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二楼B203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