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全省人防防护设备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生产的人防防护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存在钢筋混凝土强度不够、使用小直径钢筋替代大直径钢筋、钢骨架规格不符、U型槽钢替代H型槽钢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严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和使用安全,已责令限期整改。为严肃市场秩序,强化质量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录有效期6个月(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计算)。
各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要引为为戒,深刻汲取教训,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健全质量管控体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安装。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