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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352688--2024-02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8-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信息公开(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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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硬化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7/30

(一)基本情况

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份在东新乡利用村占地平整硬化,当年完工,之后未扩建、续建,目前硬化地面已经主动拆除。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3422.36平方米(5.13354亩),其中农用地(农村道路)516.22平方米,建设用地2906.15平方米,经核实,该地块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增减挂项目区。

(二)处理情况

1、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3422.3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956.52元整(贰万叁仟玖佰伍拾陆元伍角贰分);2、函至东新街道办事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第六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都昌县信润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昌景黄铁路及配套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7/30

(一)基本情况

都昌县信润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份开始在南昌县富山乡、冈上镇、向塘镇、金湖管理处及银湖管理处占地建昌景黄铁路及配套设施,目前已经停工。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50939.82平方米(76.40973亩),其中占用耕地3650.1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665.5平方米,建设用地21616.39平方米,未利用地1007.83平方米,建设情况:部分平整场地,部分硬化,建了一栋房屋。经核实,该宗地已纳入南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有关单位;2、没收建设在非法占用的已纳入南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6323.43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50.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90060元整;对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665.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399650元整;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22624.2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2262422元整;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11852132元整(壹仟壹佰捌拾伍万贰仟壹佰叁拾贰元整);4、函至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鉴于该项目属基础设施,具有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并参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序号:违法占地类的处罚事项及代码第一项、适用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处罚幅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从轻处罚阶次(每具有一个从轻处罚情节)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等规定。

三、江西展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昌景黄铁路配套基础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7/30

(一)基本情况

江西展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份开始在南昌县泾口乡、塘南镇、八一乡、银三角街道办事处、向塘镇、冈上镇占地建昌景黄铁路配套基础设施。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15174.08平方米(22.7611亩),永久基本农田1186.4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722.59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88.99平方米,建设用地9634.8平方米,未利用地141.27平方米经核实,该地块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有关单位(详见附表);2、没收建设在非法占用的已纳入南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3830.96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186.4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949144元整;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722.5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033554元整;对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88.9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746697元整;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9776.0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977607元整;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3707002元整(叁佰柒拾万柒仟零贰元整);4、函至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鉴于该项目属基础设施,具有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并参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序号:违法占地类的处罚事项及代码第一项、适用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处罚幅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从轻处罚阶次(每具有一个从轻处罚情节)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等规定。


四、江西远博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扩建幽兰高速收费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7/30

(一)基本情况

江西远博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8月27日在南昌县幽兰镇亭山村非法占用土地扩建幽兰高速收费站。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88.37平方米(0.1326亩),均为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当事单位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8.37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幽兰镇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88.3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单位与南昌县幽兰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3、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88.3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7674元整,罚款合计人民币17674元整(壹万柒仟陆佰柒拾肆元整);4、函至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管理中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序号:违法占地类的处罚事项及代码第一项、适用条件第二项、处罚幅度第二项及中间数额第二项等规定。


五、江江西林艺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滥伐林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7/30

(一)基本情况

江西林艺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12月在南昌县黄马乡白虎岭林场棋盘山滥伐林木,滥伐的林木已就地掩埋。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11336.0平方米(17.004亩),采伐林木蓄积1.7立方米,林木株数561株,主要树种为软阔类杂树,林木价值331元。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当事单位限期30日内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滥伐林木株数561株,需补种1683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林木价值331元,罚款计人民币1655元(壹仟陆佰伍拾伍元整)。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六、南昌黄洋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校门牌楼及硬化场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7/30

(一)基本情况

南昌黄洋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3月下旬在南昌县向塘镇向塘村(土地权属实际为向塘镇翠林村)占地建校门牌楼及硬化场地。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1174.59平方米(1.7619亩),均为建设用地。该地块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当事单位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46.78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向塘镇翠林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327.81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2、建设在非法占用的846.7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向塘镇翠林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建设在非法占用的327.81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向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3、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174.5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34918元整(贰拾叁万肆仟玖佰壹拾捌元整);4、函至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序号:违法占地类的处罚事项及代码第一项;适用条件第二项;处罚幅度第二项及中间数额第二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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