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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南昌县关于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的扶持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
  • 发布时间: 2024-05-20 16:53
  • 来源: 南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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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关于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的扶持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背景

根据《扶持办法》文件精神,该《扶持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2021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但《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因此,该《扶持办法》已于2023年4月30日失效。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修订稿分别于3月28日、4月30日、5月11日、6月18日、7月23日五次征求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和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10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条,经研究,已采纳15条,未采纳5条(详见附表),5月29日县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领导小组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各单位的意见反馈采纳情况如下:


时间

单位

内容

采纳情况

备注

第一次征求意见

县财政局

(5条意见)

建议根据《赣府厅发〔2024〕1号》精神,将扶持办法第2页“投资主体扶持”、第3页“运营主体扶持”;第10页“财政奖励”三项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奖励政策取消。

已采纳

鉴于2024年财政部门预算未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议删除第4页“自2021年起将南昌县激活旅游市场年度奖励资金由5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修改后的相关奖励标准原则不变,各类奖励上限额度由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结合实际予以统筹安排”此段内容。

已采纳

若县政府研究同意新增鼓励节庆活动、支持宣传推广活动经费,建议参照市政府文件执行,宣传推广活动经费补助单个景区全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已采纳

建议修改扶持办法第7页:“装修补贴: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不低于10年、5年、3年分别分三档按3500元/㎡、按1000元/㎡、5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建议由特色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广新旅局)对付款方式和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如何界定、如果未达到文件中规定享受装修补贴的投资经营期年限如何追回装修补贴资金相关条款予以解释,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已采纳

结合我县实际财力情况和严格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建议新增“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

已采纳

县商务局 (1条意见)

涉及“对新增限上商贸业”的奖励,建议以《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洪府发〔2023〕28号)为准。

未采纳

鉴于《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洪府发〔2023〕28号)政策未对规上服务业或文化产业进行覆盖。

县司法局

(3条意见)

根据“谁印发,谁解释”原则,建议修改或删除第四部分附则第四条“由南昌县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已采纳

“三、扶持方向和标准(一)投资主体扶持”中第2点对认定的县特色文化旅游街区的投资主体,前三年对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10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的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高10万元是对一个投资主体中所有的人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还是单个人不超过10万元,建议明确。

未采纳

因奖励政策“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已将原《扶持办法》中投资主体扶持奖励整体删除。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款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第二章扶持对象中要求经营主体为在南昌县注册并纳税的经营主体,存在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风险,建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已采纳

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均无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

县司法局

(3条意见)

建议考虑装修补贴的第三点“对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不低于3年的旅游商品购物店、特产店、超市、小餐饮、小作坊等业态项目,按5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是否像前两点一样明确补贴的是不动产权证面积。

已采纳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对该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已采纳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明确施行日期。

已采纳

县商务局   (1条意见)

文化产业企业包含规上服务业、规上工业、限上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建议规上文化产业企业的纳统奖励按规上服务业、规上工业、限上商贸业等行业部门归口申报。

已采纳

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均无意见

第三次征求意见

县财政局

(2条意见)

为规范统一装修补贴标准的原则,1.建议修改为:对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不低于5年的属适用范围内的业态,且实际经营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面积)在150㎡(含)以上,经领导小组认定,按项目装修结算价格的 %(具体比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报领导小组同意)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2.对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不低于3年的属适用范围内的业态,且实际经营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面积)在150㎡(不含)以下,经领导小组认定,按项目装修结算价格的%(具体比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报领导小组同意)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

未采纳

因原《扶持办法》失效后至修订稿施行前期间的装修奖励补贴参照适用本修订稿的规定,为确保市场的公平性,不予采纳。

建议增加未按规定装修补贴的年限投资经营追回装修补贴资金相应条款

已采纳

县司法局

(1条意见)

《南昌县关于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最后一句“原《南昌县关于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的扶持办法(试行)》即时作废”建议删除。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关于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21〕30号),标注了“试行,因此有效期为两年,已经失效。

已采纳

县市场监管局

(1条意见)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建议我局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留存审查材料,不得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已采纳

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

均无意见

第四次征求意见

县财政局

(2条意见)

如果实际装修单价不到2000元,补贴按2000元补助,补贴金额大于实际装修金额,根据就低补助原则,建议以上条款均需设定最高补助限额,明确入驻经营主体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限额和入驻经营主体三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

未采纳

1.根据财政第一次回复意见已新增“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2.参照政策前两年兑现的情况,装修和租金补助金额是浮动的数据。

需满足入驻经营期满10年且实际经营建筑面积不低于150 ㎡两个条件,入驻经营主体才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补贴材料,但扶持办法中街区内同一经营性场所在政策期内仅给予一次装修补贴。补贴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始正常运营时拨付补贴资金的50%,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拨付剩余的30%,投资经营期满后拨付剩余的20%。扶持办法中设置的申报条件和分三次兑现补贴资金时间年限有冲突。

已采纳

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均无意见

第五次征求意见

县财政局

(1条意见)

结合我县实际财力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金额,建议运营补贴和租金补贴相应的补助条款全部设定最高补助限额,确保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

未采纳

1.根据财政第一次回复意见已新增“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2.参照政策前两年兑现的情况,装修和租金补助金额是浮动的数据。

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均无意见


三、修改及新增事项

(一)修改部分

1.关于与税收挂钩方面。原政策文件中的建设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扶持、经营主体扶持涉及与税收收入挂钩的政策,全部删除修改原因: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奖励政策“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2.关于扶持对象方面

入驻经营主体。原政策文件“(三)入驻经营主体。一般是指与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内主营业态和鼓励街区入驻业态相符,在南昌县注册并纳税的经营主体(包括从事文化艺术、文创产品、旅游休闲、酒店民宿、娱乐、餐饮、购物等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修改为“(二)入驻经营主体。一般是指与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内主营业态和鼓励入驻街区业态相符的经营主体(包括从事文化艺术、文创产品、旅游休闲、酒店民宿、娱乐、餐饮、购物等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修改原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修改。

3.关于扶持方向和标准方面

(1)运营主体扶持

原政策文件“4.对新认定的县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将其纳入南昌县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县的游览景区点范围。同时,自2021年起将南昌县激活旅游市场年度奖励资金由5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修改后的相关奖励标准原则不变,各类奖励上限额度由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结合实际予以统筹安排。”修改为“2.对认定的县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将其纳入南昌县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县的游览景区点范围。”修改原因:鉴于今后经县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街区项目,就适用本扶持办法及根据县财政部门第一次回复意见的第2点关于“鉴于2024年财政部门预算未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回复意见修改完善。

(2)经营主体扶持  

①原政策文件“1.装修补贴”修改为“1.运营补贴”。修改原因:根据补贴的具体内容修改完善。

②原政策文件“(1)对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不低于10年的博物(纪念)馆、实体书店、图书馆(分馆)、美术馆、展示厅、影院、剧场、文创经营店等,以及契合街区文化风情特色的文化展示游览体验空间项目,且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150㎡,经领导小组认定,按项目装修结算价格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3500元/㎡;”修改为“对入驻街区的博物(纪念)馆、实体书店、图书馆(分馆)、美术馆、展示厅、影院、剧场、文创经营店等,以及契合街区文化风情特色的文化展示游览体验空间项目,且实际经营建筑面积不低于150㎡,投资经营期需不低于10年,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2000元/㎡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修改原因:1.参照原政策文件第2小点、第3小点统一的补贴方式操作,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固定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前期兑现的实际经营面积是按照不动产权证明面积计算;2.一次性运营补贴标准2000元/㎡,一是参考原政策文件第三类补贴500元/㎡标准和第二类补贴1000元/㎡标准,按照两倍递增确定,二是参考前期奖补政策兑现资金的偏低值。

③原政策文件“(2)对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不低于5年的餐饮、民宿、酒店、茶楼、酒吧、演艺、康养、传统工艺工坊等业态项目,且实际经营面积在150㎡(含)以上,按10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3)对入驻街区投资经营期不低于3年的旅游商品购物店、特产店、超市、小餐饮、小作坊等业态项目,按5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修改为“(2)对入驻街区的属适用范围内的业态项目,且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在150㎡(含)以上,投资经营期需不低于5年,按1000元/㎡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3)对入驻街区属适用范围内的业态项目,且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在150㎡(不含)以下,投资经营期需不低于3年,按500元/㎡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修改原因:1.鉴于修订稿中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已明确县特色文化旅游街区适用范围的业态项目;2.将两种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大小来区分;3.根据财政审核意见修改完善。

④原政策文件“街区内经营性场所在政策期内仅给予一次装修补贴。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开始正常运营时拨付补贴资金的50%,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拨付剩余的50%。”修改为“(4)街区内同一经营性场所在政策期内仅给予一次运营补贴,补贴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始正常运营时拨付补贴资金的50%,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拨付剩余的30%,投资经营期满后拨付剩余的20%。”修改原因:1.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对同一经营性场所装修补贴仅给予一次运营补贴进行明确;2.根据县财政局第三次回复意见,为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和监管,对资金拨付次数和比例进行完善。

⑤原政策文件“2.租金补贴。对街区内新开办、转办的或现有的属鼓励入驻的业态项目,在2021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的租赁期内,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在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的租赁期内,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40%给予补贴;在2023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的租赁期内,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补贴。其中一楼、二楼、三楼及以上租金补贴基数最高分别不超过80元/月/㎡、50元/月/㎡和30元/月/㎡。此项补贴在政策期内每年结算一次。”修改为“2.租金补贴。对街区内新开办、转办的(需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或现有的属鼓励入驻的业态项目,实际租赁合同按照固定租金模式的,在入驻第一年度的租赁期内,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在入驻第二年度的租赁期内,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40%给予补贴;在入驻第三年度的租赁期内,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补贴。其中一楼、二楼及其它楼层租金补贴基数最高分别不超过80元/月/㎡、50元/月/㎡和30元/月/㎡。实际租赁合同按照销售分成模式的,入驻前三年所有楼层均按2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此项补贴在政策期内每年结算一次,街区内同一经营性场所仅享受一次租金补贴。”修改原因:1.为及时掌握街区新开办、转办情况,建议增加需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2.根据目前租房市场上存在固定租金和销售分成两种模式实际情况,对租金补贴增加销售分成模式进行奖补,按照原文补贴标准和三年政策期内测算,一楼层平均租金补贴为32元/月/㎡,二楼层平均租金补贴为20元/月/㎡,三楼层平均租金补贴为12元/月/㎡,三个楼层平均租金补贴为20.66元/月/㎡,新增按照销售分成模式兑现的租金补贴,建议前三年所有楼层按照20元/月/㎡补助给予补贴且商户租金补贴的结算兑现也简单优化。

⑥原政策文件“4.限上纳统奖励。对新增限上商贸业、规上服务业或文化产业并纳入统计的街区经营主体,在入库统计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月度新增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省市奖励),年度新增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省市奖励),因省市奖励政策变动,资金奖励总额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修改为“3.限上纳统奖励。对新增限上商贸业、规上服务业并纳入统计的街区经营主体,在入库统计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月度新增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省市奖励),年度新增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省市奖励),因省市奖励政策变动,资金奖励总额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修改原因:根据县商务局第二次回复意见提出“关于文化产业企业包含规上服务业、规上工业、限上商贸业等相关企业”意见修改完善。

4.关于附则方面

(1)原政策文件“2.本扶持办法如与南昌县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修改为“4.本扶持办法如与南昌县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已通过《南昌县关于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21〕30号)享受装修补贴的经营性场所不再享受运营补贴。”修改原因:修订稿将装修补贴更改为运营补贴,为避免后续兑现过程中产生歧义。

(2)原政策文件“本扶持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2021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由南昌县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修改为“本扶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南昌县关于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的扶持办法 (试行)》(南政办发〔2021〕30号)失效后至本扶持办法施行前期间的奖励补贴,参照适用本扶持办法的规定。”修改原因:1.根据县司法局第一次回复意见的第1点关于“谁印发,谁解释”原则及第二次回复意见的第3点关于“行政性规范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完善;2.根据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完善。

5.关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调整方面

南昌县促进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根据现行的领导名单进行了调整,原成员单位县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申请退出,县司法局和县审计局因工作需要加入。

6.关于认定要求和扶持资金申报流程方面

结合前期政策兑现实际操作情况,对经营主体相关扶持类型的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申报材料。

(二)新增部分

1.关于运营主体扶持方面

(1)新增支持品牌首店招引。对成功招引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零售品牌和餐饮品牌在街区开设江西南昌首家门店的街区运营主体,每新增引进1个品牌首店(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23〕28号)操作),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支持,单个运营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新增原因:参照(洪府发〔2023〕28号)文件第二条,“对成功招引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零售品牌和餐饮品牌在昌开设首家门店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商业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每新增引进1个品牌首店,给予5万元支持。单家企业或机构该项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新增鼓励举办旅游节庆品牌活动。对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含)以上(除因自然灾害、无法预见的传染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节庆品牌中断举办外)主办且已形成品牌,并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旅游节庆品牌活动;或经公安机关报备审批,观众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活动;按当年该活动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活动奖补不超过50万元。新增原因:参照《南昌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精神,鼓励街区举办各项旅游节庆品牌活动,实现景区持续引流。

(3)新增支持宣传推广活动。一是鼓励街区提升传播影响力。街区通过自媒体账号(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微博、小红书)进行街区相关宣传的,一个自然年内(同一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单个账号总体点赞量超过70万、阅读量超过5000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点赞量超过2万、评论超过2000条的单个作品,再给予单条2000元的推广奖励,单个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全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二是支持街区自主投放宣传广告。支持街区在江西省内外主要客源地投放户外媒体、高铁、机场、地铁等地面广告,街区投放广告费用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广告宣传费用20%的补助,单个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全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增原因:参照《南昌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再次征求意见稿)》第15条、第16条精神修改完善,并结合我县实际,鼓励对街区开展自媒体营销和自主投放宣传广告,扩大宣传推广。

2.关于附则方面

(1)新增“本扶持办法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主体,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新增原因:为确保财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2)新增“本扶持办法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新增原因:根据县财政部门和市里有关文件精神新增。

四、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修订稿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建议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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