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二十五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全部分布于黄马乡。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如违反本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南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南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
南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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