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男,4*岁,身份证号码:360121********0019,联系电话:187******88 ,家庭住址:南昌县**************254号附1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09 月 18 日对你违反清运工程渣土未申报线路清运工程渣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09月18日14时18分左右在冈上镇晋安村段家自然村未申报线路清运工程渣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问询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罚款:“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房屋装修垃圾未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或者未倾倒到指定地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的规定,鉴于此次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冈上镇财经办领取非税缴款书,罚款交赣昌农商银行冈上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冈上镇人民政府
2024年0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