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荣 ,男,35岁,身份证号码:360121******5830,联系电话:150****7083 ,家庭住址:南昌县冈上镇*******3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08 月 14 日对你违反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08月14日上午午9时35分左右在冈上镇长湖村螺丝渡口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问询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按照从轻处罚档次,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陆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冈上镇财经办领取非税缴款书,罚款交至赣昌农商银行冈上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南昌县冈上镇人民政府
2024年0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