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云,男,身份证号码:360121******6819,联系电话:137****4629,家庭住址:南昌市南昌县*******1号 根据 上级通报 ,本机关于 2024 年 08 月 12 日对你违反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08月12日上午8时42分左右在冈上镇蚕石村四好公路旁自家祖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问询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的规定,鉴于此次行为特别严重,责令改正焚烧秸秆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冈上镇财经办领取非税缴款书,罚款交至赣昌农商银行冈上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南昌县冈上镇人民政府
2024年0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