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2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县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