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南新乡辖区内厂房、用地租赁入驻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南新乡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国有、集体及其他合法权属的厂房、闲置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项目(以下简称“入驻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出租方连带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实施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第二章 入驻前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条 准入预审机制 拟入驻项目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前,投资主体应向项目拟落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预审。预审通过是项目后续办理手续的必要前提,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驻。
第五条 禁止入驻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禁止入驻:
(一)属于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产业,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或产品;
(二)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落后,能耗、物耗、水耗高,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且无法通过有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
(三)项目投资主体(含其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近三年内存在因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伪造监测数据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项目生产、储存、使用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高环境风险物质,且无法落实有效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
(五)项目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或与南新乡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相冲突的。
第六条 基本环保要求 入驻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环境保护要求:
(一)废气防治: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环节必须配备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要求。
(二)废水防治:建立完善的废水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油类、酸液、碱液、有毒有害废液等)必须按规定进行预处理或集中处理,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水体或私自渗排、偷排。
(三)噪声防治: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防止噪声扰民。
(四)土壤与地下水保护:对涉及化学品、油品等物料储存、使用的区域,必须采取规范的防渗、防漏、防腐蚀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合理贮存、依法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设置符合规范的贮存场所,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各方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 出租方责任 厂房、用地出租方(以下简称“出租方”)是环保协同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出租前,对意向承租方的生产经营内容、工艺装备、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治理能力进行审慎评估,严禁向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项目出租。
(二)在租赁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承租方的环境保护责任、义务,以及违反环保规定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等条款。
(三)定期对承租方的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管理等情况进行巡查,督促其落实环保要求。发现环境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向乡环保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乡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出租方审核不严、监管失职,导致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入驻项目责任 入驻项目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制度规定。
(二)确保环保资金投入,配套建设、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手续,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进行信息公开。
(四)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乡政府及村委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五)承担因自身环境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乡环保部门职责 乡环保部门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辖区内入驻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拟入驻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预审,提出指导意见。
(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
(三)牵头组织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入驻项目环保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应履行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拟入驻项目的产业类型、选址等进行初步筛查和现场核实,把好第一道关口。
(二)将租赁厂房、用地的环境保护纳入网格化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环境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
(三)协助乡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保宣传、纠纷调解、整改督促等工作。
(四)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第四章 入驻后日常环保管理
第十一条 环保设施运行 入驻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置记录台账。
第十二条 环保档案管理 入驻企业应系统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环保审批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转移联单、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环保整改记录等。档案应专人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三条 巡查与执法 建立“村级常态巡查、乡级定期检查、上级联动执法”的监管机制:
(一)村(居)委会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关注显性污染、设施停运、非法倾倒等行为。
(二)乡环保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巡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下达《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跟踪督办。
(三)对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乡环保部门及时固定证据并上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解释与施行 本制度由南新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