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二、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1.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 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