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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胜男诉江西龙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西劳人仲字〔2025〕第784号) 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01 15:13:00 浏览量: 字体

江西龙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胡胜男诉被申请人江西龙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西劳人仲字〔2025〕第784号),因你单位(或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或你)公告送达西劳人仲字〔2025〕第78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江西龙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胜男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写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伍元零壹分(6925.06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第二被申请人江西龙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胜男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捌拾柒元玖角肆分(2387.94);三、驳回申请人胡胜男其他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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