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修改为《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条例》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1997年6月20日批准实施,到2010年11月26日第二次修正后至今,对规范南昌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出租汽车5453辆,企业31家,实际在运车辆4700余辆,驾驶员8000余人。出租汽车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予以解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市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二、主要内容
修正后《条例》分为总则、经营资质管理、客运管理、检查和投诉、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3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行业发展定位、职责分工和车辆经营权配置、期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转让管理等;第三章客运管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和乘客的行为作出了要求;第四章检查和投诉:明确了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优化了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第六章附则明确《条例》施行时间等。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巡游出租汽车。上位法明确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不属于出租汽车的范畴。原法规中“出租汽车”实际是指“巡游出租汽车”,不包括“网约出租汽车”。
(二)修改了机构改革后行政主体名称。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原事业单位(客运管理机构)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回归行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6〕58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四)修改了有关“户口或暂住证”限制性条款。原法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2015年暂住证制度取消,该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不一致,违背市场精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五)优化了投诉举报处理流程。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缩短了投诉举报时限,明确了投诉举报回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