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经市监广监处罚〔2024〕4号
当事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尤轩教育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100MJC754241W 住所(住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帝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经开区桂苑大道****号
2024年6月11日,我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当事人在“江西尤轩专升本”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时出现学员姓名、考试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内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事实,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培训服务自行设计、制作了相关广告并分别于2024年3月23日在“江西尤轩专升本”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来看看我学长学姐的升本历程吧】“一直游,直到海水变蓝”,小镇女孩走进井大》的文章,于2024年4月8日发布标题为《2023年尤轩教育“千人上岸团”-<公办联培>录取榜来啦!》的文章,于2024年4月11日发布标题为《【专升本一本升硕】19级尤轩学员上岸研究生捷报来啦!(附学姐考研访谈)》的文章,于2024年4月20日发布标题为《2024年尤轩学员考试反馈》的文章,于2024年5月7日发布标题为《明天查成绩,大家一起来沾沾<2023年尤轩教育九大类高分学员>的喜气吧!》的文章,于2024年5月12日发布标题为《捷报频传 再创佳绩丨2024届江西专升本 尤轩学员<政治>单科高分榜》的文章,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标题为《【直播预告】24年“尤轩-状元”复习心得分享,今晚七点来直播间围观吧!》的文章在其自建并管理运营的“江西尤轩教育专升本”微信公众号上,广告中出现学员姓名、考试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内容,同时在《2024年尤轩学员考试反馈》文章中使用“尤轩教育学员综合试卷考后反馈,政治全部押中,尤其是最后十套卷”的用语,上述所有文章播放时间均未超过60天。因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自行在其自有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以无广告费用。2024年5月16日和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主动删除了上述广告文章。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在其自有的“江西尤轩教育专升本”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因受公众号影响的学员和家长,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处理联系……”。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为群众的匿名举报信。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微信公众号经营主体。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广告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为推销培训服务自行设计、制作了相关广告并分别于2024年3月23日发布标题为《【来看看我学长学姐的升本历程吧】“一直游,直到海水变蓝”,小镇女孩走进井大》的文章,于2024年4月8日发布标题为《2023年尤轩教育“千人上岸团”-<公办联培>录取榜来啦!》的文章,于2024年4月11日发布标题为《【专升本一本升硕】19级尤轩学员上岸研究生捷报来啦!(附学姐考研访谈)》的文章,于2024年4月20日发布标题为《2024年尤轩学员考试反馈》的文章,于2024年5月7日发布标题为《明天查成绩,大家一起来沾沾<2023年尤轩教育九大类高分学员>的喜气吧!》的文章,于2024年5月12日发布标题为《捷报频传 再创佳绩丨2024届江西专升本 尤轩学员<政治>单科高分榜》的文章,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标题为《【直播预告】24年“尤轩-状元”复习心得分享,今晚七点来直播间围观吧!》的文章在其自建并管理运营的“江西尤轩教育专升本”微信公众号上,广告中出现学员姓名、考试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内容,同时在《2024年尤轩学员考试反馈》文章中使用“尤轩教育学员综合试卷考后反馈,政治全部押中,尤其是最后十套卷”的用语,无广告费用等事实。
4.当事人自有的“江西尤轩教育专升本”微信公众号文章删除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和2024年5月21日主动删除上述广告文章,且该文章播放时间均未超过60天的事实。
5.当事人自有的“江西尤轩教育专升本”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的截图,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主动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发布公告“……因受公众号影响的学员和家长,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处理联系……”的事实。
6.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等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文章播放时间较短,同时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立案前主动删除违法广告文章,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八)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前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上缴国库。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将罚没款上缴国库。工、农、中、建、邮、江西银行、江西农商行均可交款,或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备注: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申请行政复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