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规范蛟桥街道村级党务、事务、财务及面向农村、社区基层政务公开信息查阅流程,加强蛟桥街道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社区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蛟桥街道及其所辖的农村、社区。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档案材料,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及面向农村、社区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村(居)档案柜是指设置在村(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存放村(居)公示栏公示期满材料和其他要求留存材料的,供村(居)民自行查阅的开放式柜体。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村(居)档案柜的设立、管理、维护和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五条 村级档案中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四)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五)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第六条 档案材料均应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一律由档案管理人员收录村(居)档案柜,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条 村(居)档案柜要按照分类方案,科学、规范地排列档案,按照分类标签,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垂直存放,做到排列整齐,统一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定期对档案管理室的案卷保管条件进行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
第八条 村(居)档案柜中的档案盒封面或侧边需注明信息类别、编号、年份、保管期限等信息。档案保管期限至少为5年,档案编号为年份、领域拼音大写首字母、档案盒数量的组合,如附件1所示。
档案盒内需附目录,目录含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公开日期、归档日期等信息,新材料入盒归档需及时填写目录信息,如附件2所示。
第九条 本村(社区)全体村(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村(居)信息公开集中查阅点(下称集中查阅点)查阅当年度村(居)公开信息,往年信息可前往档案管理室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申请查阅。
第十条 查阅信息前须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做好登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查阅信息的目的及具体内容,信息查阅登记表见附件3。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查阅需求后,由相关工作人员陪同前往集中查阅点查阅信息。
第十一条 本村(社区)档案供村(居)民自行查阅使用。村(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档案查询。查阅信息须在集中查阅点内查询,并保持安静、卫生,不得在场所内吸烟、喝水,以防损坏公开材料。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借阅文件、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带出集中查阅点,确需带出时要经村(居)委员会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借阅记录,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借阅者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上乱写乱画,不得擅自转借和影印、复制、拆换。
第十四条 凡在借阅档案过程中,造成案卷散失,污损或不归还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借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仔细检查,并做好归还记录。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需按照档案产生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录归档,不得积压,并及时做好档案目录的更新。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销毁工作,严格按程序和手续办理,未经鉴定或不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或上报村(居)民委员会,不断提高查询服务效率和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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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
年度 |
保管期限 |
附件2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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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公开日期 |
归档日期 |
附件3
信息查阅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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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所需信息 |
附件4
村(居)档案管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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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手机号 |
资料名称 |
借阅时间 |
归还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