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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桥街道议事协商制度
  • 2024-07-2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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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健全村(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民议事协商工作,切实增强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畅通村(居)民利益协调渠道,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村(居)议事协商有关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村(居)民议事协商,是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本制度所指的村(居)民议事协商,是村(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涉及本村(居)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设和矛盾纠纷调处,以及涉及村(居)民切实利益的其他事项时,依托村(居)民理事会,依法召集相关单位组织、利益群体和党员、村(居)民等进行的议事协商。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协商原则。必须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村(居)民议事协商。

(二)坚持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支持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映村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沟通渠道。

(三)坚持平等公正、协商一致原则。要吸纳群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协商讨论、决策及实施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协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四)坚持成果转化、注重实效原则。协商成果及后续落实情况必须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全体村(居)民全程监督,确保协商成果真正转化落实,惠及于民。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协商的议题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本村(居)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

(二)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的使用和分配、村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

(三)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

(四)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的落实;

(五)各种矛盾纠纷及存在争议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七)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协商的议题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二)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三)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

(四)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平的事项。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协商工作的实施主体为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协商。跨行政村(居)区域的重要事项,由街道党委或街道办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第六条 村(居)民理事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原则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居)民理事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提倡从以下人群中产生:

(一)村党组织成员;

(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党员群众代表;

(四)有威望的老同志(包括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等);

(五)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农民合作组织、村级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

(六)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

要按照有利于民主协商的原则,制定村(居)民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并依法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第七条 村(居)民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参照村(居)委会成员任期执行,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补选。同时,可以设名誉理事长1人,由街道挂点领导担任,主要帮助解决村(居)委会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座谈协商。对涉及面广、事关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其他事务等五类议题,村(居)民理事会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第九条 论证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以村(居)民理事会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村(居)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条 恳谈协商。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理事会成员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方式,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网上协商。有条件的村(居)民理事会可通过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等信息化形式,进行互动议事协商。

第十二条 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议题,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及多个村(社区)的议题,由街道牵头开展协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期间就全面工作和专项事务进行民主议事协商,表决通过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收集议题。村(居)民理事会充分利用民情家访以及工作QQ群、微信群等载体,经常联系村民,了解、掌握村情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村(居)民理事会根据收集整理意见问题情况,提出相关协商议题,交村党组织审查通过后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拟定方案。村(居)民理事会根据协商议题拟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方案,并根据协商内容提前告知参与协商主体。

第十六条 开展商议。方案确定后,原则上由村“两委”牵头,依托村(居)民理事会开展协商,组织各参与主体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形式为座谈协商、论证协商的,应召开协商会议,村(居)民理事会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必须出席。商议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各协商主体全部达成一致,方可形成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公开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等形式确定,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工作QQ群、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监督执行。协商结果的执行主体是村“两委”,监督主体是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其他参与主体按照“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谁监督”的原则,分类抓好协商结果的落实。对需要村(居)民遵守的事项,可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全体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固化下来,村(社区)“两委”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执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对需要本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各利益相关方监督;对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或帮助落实的事项,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村(社区)“两委”在形成协商结果后及时向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帮助协调解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村(居)民议事协商内容中,按规定属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权限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或按章操作。未经议事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不提交村(社区)“两委”实施。

第二十条 村(社区)“两委”应有计划地安排年度村(居)民议事协商活动,村(居)民理事会主导的村(居)民议事协商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2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居)民议事协商督办落实机制。村(社区)“两委”应加强对村(居)民议事协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商结果的督办落实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情况,定期召集相关班子成员研究、协调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落实反馈和实施公开,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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