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高新区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高新区河道管理范围界定
(1)赣江南支右岸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界
赣江南支右岸富大有堤段(高新大道至尤安公路),现有堤防为1级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50m;赣江南支右岸红旗联圩段(尤安公路至杨家滩闸),现有堤防为4级堤防,该段与富大有堤延伸段衔接,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50m;赣江南支右岸红旗联圩段(杨家滩闸至程家池),现有堤防为4级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30m。
(2)抚河故道左岸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界
抚河故道左岸红旗联圩段(乐圩村至金凤村),现有堤防为4级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30m。
(3)焦头河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界
焦头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为河岸线外延20m。
(4)赣抚平原四干渠、六干渠等干渠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界
赣抚平原四干渠、六干渠等干渠按照水利工程条例划界规定,其管理范围线为迎水面开挖边线或堤脚外设计边坡线外延5m。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湖泊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高新区湖泊管理范围划界
(1)鄱阳湖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界
鄱阳湖红旗联圩段(程家池至新联),现有堤防为4级堤防,湖段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30m。
(2)瑶湖、艾溪湖、南塘湖等湖泊高新区段管理范围划界
瑶湖、艾溪湖、南塘湖等城市湖泊,其管理范围线均以湖岸线外延1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