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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B-008号

时间: 2025-12-02 10:3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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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4MA36******

地址/住址:进贤县民和镇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江西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废物的环境违法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9月12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月12日提取,由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

3.《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5年9月12日提取1份,由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1份由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提供,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为张某某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5年9月12日提取,由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提供,证明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5.《固废露天堆放现场照片》复印件4张证明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雨污分流,防渗,导排,渗液收集等措施。

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授权其代表该公司接受处理相关事宜。

7.《关于江西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顿电容器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函》(洪环审批[2012]261号文复印件一份,《关于江西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顿电容器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洪环审批[2016]18号文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已已办理了环评及验收。

8.固废过磅单,证明该公司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废物。

处理处罚建议:综上所述,鉴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调查询问过程中,该公司委托代表人张某某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建议:对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B-008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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