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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决〔2025〕(进贤)B-007号

时间: 2025-12-02 10:35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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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进贤县潘李养猪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6******

地址/住址: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进贤县民和镇潘李养猪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月26日提取,该公司提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5日提取,进贤县潘李养猪场提供,证明该养猪场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3.进贤县潘李养猪场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名该养猪场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9月26日作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养猪场沉淀池有2处破损口有少量冲栏粪污从破损口外排至猪场外农田水沟的违法行为。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B-006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9月2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并于9月27日直接送达,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养猪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6.《现场复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10月9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养猪对粪污沉淀池两处破损缺口进行了整改封堵,并对外溢粪污进行了清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条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处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适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标准,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细化为:常年存栏量(a) /头,猪:a<500,处罚幅度(A)/ 万元  0.5≤A<1的罚款。

处理处罚建议:根据上述处理依据,该养猪场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该养猪场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养猪场立即改正,对猪场沉淀池破损缺口进行了修复,并对外溢水沟粪污进行了清理,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B-007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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