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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4〕(进贤)A-001号

时间: 2024-09-29 16:17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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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南昌鉴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CEGXXXXX

地址/住址: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

当事人名称:何某某   

身份证号码:360124196XXXX1217X

地址/住址:上海市杨浦区XXXXXXXXXX

我局于20247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2023年4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xxxxxxxR17),2024年1月23日立项(项目统一代码为2401-360124xxxxxxxxxx47),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整。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经开始安装生产设备,但还未开始投入生产。截至2024年7月16日环评材料已受理,未取得环评审批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7月16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基本信息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16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7月16日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该单位负责人何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单位正在安装生产设备的事实。

4、企业负责人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16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何某个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2024年7月16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委托何某配合县局处理相关环保事宜。

6、《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2024年7月16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项目总投资金额。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环责改【2024】A-001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7月18日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作出并于7月18日直接送达,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8、《现场复查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7月22日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该单位负责人何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单位已停止安装生产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七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细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建设项目未建成的,处投资总额的1%-2%的罚款。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鉴于该单位不属于国有企业,直接负责人何某不属于行政机关列内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停止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该单位已停止安装生产设备,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该单位《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投资总额为200万元,建设项目未建成的,处于投资总额处投资总额的1%-2%的罚款。建议对该单位存在未获得环评审批批复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存在未获得环评审批批复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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