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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940--2024-01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文港镇 生成日期: 2023-07-25
    名  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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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人口政法[2011]62号等文件精神,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简称为国家特扶政策)。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城乡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城乡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在达到一定年龄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按各自分担比例给予一定的特别扶助。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伤残特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27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标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提高伤残特扶的执行标准,或者让农村伤残特扶对象叠加享受国家奖扶政策,但由此产生的新增资金投入由地方财政负担。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0-48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我省扩面政策,其中省财政负担45元,县财政负担105元);对年龄在 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340元(国家标准);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我省提标政策,目前国家标准是34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标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提高失独特扶的执行标准,或者让农村失独特扶对象叠加享受国家奖扶政策,但由此产生的新增资金投入由地方财政负担。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扶助。对城镇和农村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一、二、三级的对象,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目前我省对一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对二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对三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这项扶助政策的资金来源,省以上财政负担60%(其中有41个县比照西部地区,由省以上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40%或20%。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标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的执行标准,但由此产生的新增资金投入由地方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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