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贤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及进贤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订了进贤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所在图幅:涉及H50H174072图幅号。(图幅号按进贤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1:5000标准分幅图号编写)。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征地四至范围(见附件1:征地红线图。)
(三)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涉及1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拟征收进贤县民和街道凤岭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0.8839公顷,其中:水田0.2619公顷、村庄0.6220公顷。[见附件2: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权属、地类、面积)]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通信用地、公园绿地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进府办发〔2024〕9号)规定的标准核算。(见附件3:土地补偿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表)。
(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期限: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五、安置对象及方式
1.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4〕 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 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 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进贤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执行,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
本公告同时在进贤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jxx.nc.gov.cn/jxxrmzf/tzgg/2022list.shtml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10月23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进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异议反馈
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提出。进贤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异议反馈情况,适时组织听证。
九、听证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单位:进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地点:进贤县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0791-85677088
进贤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