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共监管>生态环境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决〔2025〕(进贤)G-002号

时间: 2025-12-18 15:21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当事人名称:江西恒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3147******

地址/住址: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 2025年9月1日,“利剑行动”新余检查组和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吴黎明、艾育华、李寅在该公司董事长吴某某陪同下对江西恒协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号车间焊接作业时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施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4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吴黎明、艾育华、李寅对江西恒协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车间焊接作业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综上所述,该公司1号车间焊接作业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鉴于此,2025年9月5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G-002号,并于9月5日直接送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

一、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月4日提取,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4提取,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3.《企业设备管理员饶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025年9月4日提取,证明该公司环保工作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信息。

4.《江西恒协实业有限公司压力容器钢结构生产加工项目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进环审【2023】66号)和《自主验收意见》,2025年9月4日提取,证明该公司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5.《江西恒协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5000吨钢结构建设项目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进环审【2016】148号)和《验收报告》2025年9月4日提取,证明该公司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6.《排污许可证》2025年9月4日提取,证明该公司已获得排污许可证。

7.《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4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法人吴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在焊接作业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4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设备管理员饶某某签字确认,证明电晕低温等离子处理装置电机坏了导致未正常运行。

9.《相关照片证据》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G-002号和《送达回证》,2025年9月5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并于9月5日直接送达,证明我局已下达责令整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1.《现场复查笔录》、整改完成照片2025年9月6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做出,该单位法人吴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单位1号车间焊接作业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黎明、艾育华、李寅执法身份和资格。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细化标准: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已办理排污许可证,处罚幅度20≤A<40。

三、处理处罚建议: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鉴于2025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在检查、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及负责人积极配合,建议:1.江西恒协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四、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G-002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江西恒协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