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动进贤县耕地保护失职责任追究办法的落实,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港镇《实施进贤县耕地保护失职责任追究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文港镇委员会 文港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文港镇实施《进贤县耕地保护失职责任追究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 ”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防止耕地“非粮化 ”,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江西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中共进贤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贤县耕地保护失职责任追究办法》《文港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耕地保护责任的相关单位、部门、办公室,村委会、村小组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导致耕地“非农化 ”“非粮化 ”应当追责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其他经授权或委托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耕地保护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 耕地保护主体职责
第三条 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领导干部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驻村镇干部、村两委负责人、村两委驻村干部、村小组长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耕地保护各项工作和措施负有落实责任。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驻村镇领导、镇干部,村两委负责人包村委会,村两委驻村干部、村小组长包自然村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人,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办、农房办、城管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动态巡查。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村小组、村委会要在动工建设后24小时内发现报告,镇要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镇村相关人员制止现场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消除违法状态。
第三章 耕地保护监管职责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港分中心、镇农业农村办、农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村委会按照职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及江西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等政策规定,承担镇村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港分中心负责督促辖区履行耕地保护监督责任,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察,做好耕地“非农化 ”的监督管理。
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加大督查监管,防止耕地“非粮化 ”。
村委会、村小组要落实好本村的耕地“非农化 ”、“非粮化 ”的发现、劝阻、报告、处置等监管。
第六条 镇领导分管领域、村委会等在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中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耕地保护、管项目就要管耕地保护”的意识,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涉及占用耕地的,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动工建设。
第七条 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港分中心负责村庄规划监督管理,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法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镇农房办负责全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改革、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同城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巡查监管工作。
村民建房选址要严格比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不得选占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选择村内空闲地或宅改退出的原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或需要使用农用地(含一般耕地、林地、园地等), 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港分中心组织材料,统一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进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政府申报获批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方可建房。
村委会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处置。
第八条 镇派出所、法庭等司法机关要主动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县级司法机关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公益诉讼”等手段,监督责任单位部门、村委会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要快审快结,从严处理。
镇耕地保护责任单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联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形成耕地保护的司法震慑力。
第四章 耕地保护问责情形
第九条 因村内耕地保护领域问题,导致全镇耕地保护出现下列情形的,对驻村的村两委干部、村两委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驻村镇干部、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的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一)耕地保护出现“一票否决”情形导致全镇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被“一票否决”的;
(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排名靠后或存在突出问题,导致镇委、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约谈或问责的;
(三)耕地保护出现严重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纳入典型案例通报的。
第十条 发生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对村委会、乡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发生乱占耕地建房或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村委会应当自动工建设起24小时内向乡镇报告,超过24小时没有发现、没有劝阻并未向镇报告的,由镇党委、政府对驻村村两委干部、村两委负责人进行约谈,所建房屋地下工程完工或耕作层已破坏仍没有发现,没有劝阻并未向镇报告的,对驻村村两委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并暂停其他工作,专职从事问题整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也暂停其他工作,专职从事问题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整改到位的,对驻村的村两委干部、村两委负责人给予停职处理。
(二)发生乱占耕地建房或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镇接到村委会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村两委干部、镇农房巡查(城管)人员、驻村镇干部制止现场违法行为,超过24小时没有制止的,对村两委负责人、驻村干部、镇巡查执法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超过72小时仍没有制止的,对村两委负责人、驻村干部、镇农房巡查执法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对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制止后,乡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应当责令违法当事人或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消除违法状态。超过规定时限没有整改的,对村两委责任人、负责人,乡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负责人,驻村镇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对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因村两委履职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村委会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对村小组干部、驻村的村两委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村两委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对驻村镇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一)年度内,新增“非农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0.5亩以上、1亩以下,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0.2亩以上、0.5亩以下。
(二)年度内,新增“非粮化”问题累计面积达2亩以上5亩以下。
第十二条 因村两委履职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村委会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对村小组干部、驻村的村两委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村两委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对驻村镇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镇党委对村两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驻村镇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年度内,新增“非农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1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0.5亩以上。如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2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1亩以上,属情节严重。
(二)年度内,新增“非粮化”问题累计面积达5亩以上。超过8亩的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因镇职能部门履职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辖区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对镇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耕地“非农化”问责情形
1、年度内,新增“非农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2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1亩以上。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年度内,新增“非农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4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2亩以上。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对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年度内,新增“非农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6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3亩以上。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耕地“非粮化”问责情形
1、年度内,新增“非粮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5亩以上。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乡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2、年度内,新增“非粮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1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8亩以上。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对乡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给予诫勉谈话。
3、年度内,新增“非粮化”问题累计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2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10亩以上。对镇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内设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对乡镇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工作和驻村科级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参照问责情形对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还应当严格落实自然资源监察巡查制度。巡查不力出现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因一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少于1次或巡查记录不完善,巡察系统到位率、覆盖率不达标而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的,给予执法巡查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被通报3次的,给予执法巡查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二)巡查发现新增占用(破坏)耕地违法情况没有向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分中心负责人报告的,给予执法巡查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达到2次的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分中心负责人没有向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的,给予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分中心负责人诫勉谈话,达到2次的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涉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耕地保护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港分中心,农房办负责畅通耕地保护责任线索来源渠道,建立健全移送机制,做好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移送工作。
第十八条 镇纪委监委部门受理耕地保护问题线索,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粮生产涉及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法破坏(占用)生态红线、生态公益林或其他土地,监管部门、属地各村委会存在失责失职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镇耕地保护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耕地保护工作要列入年度考核,对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村委会、镇直部门,其年度绩效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