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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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890--2024-006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下埠集镇 生成日期: 2024-09-30
    名  称: 10月1日起,全县禁止!违者依法严惩!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10月1日起,全县禁止!违者依法严惩!

    10月1日起,全县禁止!违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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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贤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县人民政府特颁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从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森林防火区(全县辖区内林区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玩火和放孔明灯;

    3.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

    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

    5.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6.禁止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防火责任及违法处理: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林业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禁火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一律实行顶格处罚。

    五、县人民政府提醒全县广大人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0791-85665119。

    六、禁火令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进贤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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