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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260--2024-003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2-28
    名  称: 进贤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进贤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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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畅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信息渠道,确保举报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南昌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进贤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闭环销号、严格保密”的原则。

      二、举报投诉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以下安全生产事项进行举报投诉:

      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如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

      3.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举报投诉渠道

      第五条设立多种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公众进行举报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1. 举报投诉电话;

      2. 电子邮箱;

      3. 官方网站举报平台;

      4. 来信来访等。

      第六条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的相关信息,包括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网站网址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受理程序

      第七条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统一受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举报投诉,都应及时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举报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除外)、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

      第八条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的原则,确定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部门。

      1.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直接受理;

      2.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做好记录备存。

      第九条对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 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或已经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2.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3. 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4. 其他不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五、核查处理

      第十条受理举报投诉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核查。

      1. 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2. 核查人员不少于2名,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与被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核查可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当事人有关核查内容。

      4. 核查过程中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期限。

      第十一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 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六、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举报投诉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七、反馈与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1. 对于实名举报的,应采用书面、电话等方式反馈;

      2. 对于匿名举报的,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1. 明确奖励标准和条件,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2. 多人、多次举报的,按照规定的奖励规则发放奖励;

      3.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八、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做好举报投诉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报告、处理结果反馈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统计分析。

      九、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加强对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1. 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定期对举报投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

      第二十条对在举报投诉管理工作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 对未按规定受理、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进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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