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信息渠道,确保举报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南昌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进贤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闭环销号、严格保密”的原则。
二、举报投诉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以下安全生产事项进行举报投诉:
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如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
3.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举报投诉渠道
第五条 设立多种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公众进行举报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1. 举报投诉电话;
2. 电子邮箱;
3. 官方网站举报平台;
4. 来信来访等。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的相关信息,包括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网站网址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受理程序
第七条 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统一受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举报投诉,都应及时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举报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除外)、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
第八条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的原则,确定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部门。
1.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直接受理;
2.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做好记录备存。
第九条 对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 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或已经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2.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3. 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4. 其他不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五、核查处理
第十条 受理举报投诉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核查。
1. 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2. 核查人员不少于2名,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与被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核查可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当事人有关核查内容。
4. 核查过程中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期限。
第十一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 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六、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七、反馈与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1. 对于实名举报的,应采用书面、电话等方式反馈;
2. 对于匿名举报的,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1. 明确奖励标准和条件,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2. 多人、多次举报的,按照规定的奖励规则发放奖励;
3.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八、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做好举报投诉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报告、处理结果反馈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统计分析。
九、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1. 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定期对举报投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
第二十条 对在举报投诉管理工作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 对未按规定受理、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进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