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17 时00分进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在军山湖巡查,当巡查至军山湖池溪乡西坑村水域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欢使用路亚竿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规定,事实确凿。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处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李欢当场作出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索引号: | A22200--2024-006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进贤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
| 名 称: | 关于李欢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2024年8月29日17 时00分进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在军山湖巡查,当巡查至军山湖池溪乡西坑村水域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欢使用路亚竿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规定,事实确凿。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处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李欢当场作出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