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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A25010-7490-5357-2420-3196-96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16: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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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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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省涉外收养和涉外婚姻登 记中心:
    现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 2020〕116号)转给你们 (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提出 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准确把握离婚登记程序有关概念及要求
    (一) 离婚办理流程。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应 当按照申请一受理一冷静期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 理离婚登记业务。
    (二) 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 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含调休日)及周末双休日(不含 被调休日)。
    (三)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 次日起算,连续计算30个自然日,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在此期间,婚姻登 记机关只能受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得受理发给离婚证的申 请。
    (四) 审查登记(领证期)。从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起算, 连续计算30个自然日,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 日结束的次日为审查登记(领证期)的最后一日。在此期间,当 事人可在任一工作日(含延时错时日),按要求向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发给离婚证。超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 离婚协议书。为方便当事人,优化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申请时,可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但婚姻登记员要询问 当事人是否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在申请发给离 婚证时,必须提供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当事人 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红色长方形印章,当事人因离婚协
    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适用该 印章。
    (六)受理管辖权。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登记(发证),只 能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期间,如果发生户口迁移,则 需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二、 要稳妥变更婚姻登记证
    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表述的婚姻登记证,剩余旧 证需登记好证件印制号后在专人监督下集中销毁。新版配套 表格与新证一同启用。
    三、 要强化政策宣传引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培训形式,学懂弄通
    《通知》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 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及时将婚姻登记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 牌、公示栏、宣传册等内容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 定的内容。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及时在官方网 站、微信公众号、婚姻登记场所公开,特别是离婚办理流程,要 在婚姻登记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 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 印发〈江西省婚姻登记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赣民字〔2019〕
    —3—
    71号)、《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涉外婚姻登记 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赣民办字〔2019] 92号)中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离婚程序调整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 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省民政 厅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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