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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洲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 2024-01-15 16:33
    • 来源: 东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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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洲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扬子洲档案工作,规范我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镇档案是指镇党委、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把档案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实际问题。

    第五条 镇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我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适时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镇所属部门(单位)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七条镇党委、政府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集中管理镇机关的档案;

    (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七)按照规定向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九)对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

    第九条确保镇档案安全。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 镇机关档案由镇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自行保管;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镇档案部门代管。

    涉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文书类文件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类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会计类文件材料可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类材料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十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第十四条 镇档案部门应当适时编制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方便档案查阅。积极开展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规范利用程序,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镇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保管、档案利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整理完毕后向镇档案部门归档,镇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整理归档。

    十七 镇综合档案室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十八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十九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全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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