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i618267-0703-2024-001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7-16 14:33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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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依据、程序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执法程序 |
1 | 对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及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根据案件情况,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公示执行、结案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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