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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0703-2024-00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7-16 14:3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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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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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程序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执法程序
    1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1.立案(填写《立案报告表》,办好审批手续,指定两名以上的统计执法人员具体承办)。
    2.调查取证(履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项公务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3.调查终结审核
    4.听证
    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发文进行通报批评。(如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会对之前认定的事实造成实质上的影响时,应当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6.行政处分
    7.行政复议
    8.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经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申请执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或者对经过复议或者诉讼维持的原处理决定仍不履行的,统计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案卷归档(填写《结案报告表》,依据有关制度备案)。
    2 登记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填写《登记保存统计资料审批表》,报请本级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的统计执法人员具体承办。
    2.填写《登记保存统计资料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登记保存统计资料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记录采取登记保存统计资料措施的理由、过程、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5.会同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开具《登记保存统计资料清单》,注明保存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保存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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