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南昌市东湖生态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是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东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除行政许可外排污许可工作,落实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东湖区政府委托或授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属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落实属地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十二)负责属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开展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东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2020年主要工作任务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2020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洪办发[2018]20号)文件要求,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战役。
(一)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一是充分发挥好生态环境督察的统筹调度作用,协调推进全区各部门、各属地街办(镇、管理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二是改善空气质量监测点目标,省外办监测点PM2.5浓度保持在35 微克以下,省林业公司保持在34 微克以下,东湖区环保局省控点保持在35微克以下。三是有效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四是推进“散乱污”涉气企业整治,完善“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五是组织开展对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台账。
(二)坚决打赢碧水攻坚战。一是加强赣江东湖段地表水考核断面的监督管理,现场踏勘掌握周边污染来源,定时监测重要断面水质,不断强化水环境管理。二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强化水环境监测,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坚决打赢净土持久战。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发挥“土壤行动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全区各部门工作进度、解决问题,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二是出台我区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紧抓目标绩效,落实重点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级部门相关要求,结合现有重点工作,制定计划,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四)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家、省、市要求,2020年分批分步核发排污许可证,提前部署,认真学习规范标准,耐心指导企业填报,确保在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二是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三、部门基本情况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共有预算单位3个,包括局本级和2个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其中,行政机关1个: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个: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南昌市生态环境执法局东湖分局。编制人数50人,其中;行政编制4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46人,其中:在职人数53人,包括行政人员7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46人;退休人员31人。
第二部分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0年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收入预算总额为541.85万元,比上年减少0.69万元,下降0.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41.85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0年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支出预算总额为541.85万元, 比上年减少0.69万元,下降0.1%。
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541.8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91.39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0.1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36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节能环保支出447.3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52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划分:工资福利支出491.3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0.7%;商品和服务支出50.10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3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0.1%。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0年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541.85万元,较上年减少0.69万元,下降0.1%。具体支出情况是:节能环保支出447.30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8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03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0%,住房保障支出40.5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7.5%。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部门2020年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为447.30万元,较上年增加10.11万元,增长2.30%。增加原因主要是和上年相比,行政运行增加了2.41万元,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增加了7.7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0年我局(委、办)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41.70万元。其中,货物预算34.80万元,服务预算6.9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8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3辆。
(八)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0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部门预算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8.9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上年减少3.5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经费调整,压缩一般性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9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局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具体说明
(一)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本级)
1、基本情况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本级)编制人数4人,实有人数7人,退休人员3人。实有车辆0辆,其中定编车辆0辆。
2、2020年预算收支情况
2020年收入预算总额89.50万元,较上年增加1.02万元,增加1.15%。
其中:财政拨款89.50万元。
2020年支出预算总额89.50万元,较上年增加1.02万元,增加1.15%。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3.17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02万元。
(二)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
1.基本情况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编制人数25人,实有人数25人,退休人员28人。实有车辆1辆,其中定编车辆0辆。
2.2020年预算收支情况
2020年收入预算总额260.80万元,较上年减少156.52万元,减少37.51%。
其中:财政拨款260.80万元。
2020年支出预算总额260.80万元,较上年减少156.52万元,减少37.51%。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32.2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8.3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27万元。
(三)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
1.基本情况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编制人数21人,实有人数21人。实有车辆2辆,其中定编车辆0辆。
2.2020年预算收支情况
2020年收入预算总额191.50万元,较上年增加154.76万元,增长421.23%。
其中:财政拨款191.50万元。
2020年支出预算总额191.50万元,较上年增加154.76万元,增长421.23%。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75.99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5.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07万元。
第三部分 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2020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填列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2020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9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1、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8、城乡社区支出(类)国土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由相关单位拨入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