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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昌景黄铁路配套设施案

发布时间:2024-08-22 09:41:24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江西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昌景黄铁路配套设施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4〕第3003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8月5日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江西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海泉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1MA399AWX02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江西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至12月占用青山湖区罗家镇和高新区麻丘镇土地15139.19平方米建设昌景黄铁路配套设施项目,其中耕地4625.8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876.35平方米,建设用地8637平方米。现场已经建成两间一层房屋,占地面积225.64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122.8平方米,平整场地和碎石道路面积11790.75平方米。所占用土地权属为青山湖区人民政府568.02平方米,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12560.57平方米,青山湖区罗家镇板溪村1933.21平方米,高新区麻丘镇厚溪镇77.39 平方米。目前已完工,该项目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该项目已纳入《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并上报至国务院待批,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92.49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455.95平方米。

江西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568.02平方米土地至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12560.57平方米土地至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 1933.21平方米土地至青山湖区罗家镇板溪村, 77.39 平方米土地至高新区麻丘镇厚溪镇。

二、按占用耕地4625.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75504元(贰佰柒拾柒万伍仟伍佰零肆元),按占用其他农用地1876.3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62905元(伍拾陆万贰仟玖佰零伍元),按占用建设用地863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63700元(捌拾陆万叁仟柒佰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202109元(肆佰贰拾万贰仟壹佰零玖元);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92.49平方米;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4年8月5日

处罚截止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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