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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领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昌景黄铁路职工单身宿舍案

发布时间:2024-08-22 09:40:12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江西领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

昌景黄铁路职工单身宿舍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4〕第3002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8月5日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江西领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海泉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MA3ACNBMXC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经查,江西领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至12月占用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土地18560.93 平方米建设昌景黄铁路职工单身宿舍项目,其中耕地4619.25 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472.53平方米,建设用地11181.88平方米,未利用地1287.27平方米。现场已经建成一栋6层房屋,占地面积1611.78平方米,建筑面积9670.68平方米;一个变电箱,占地面积81.43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365.38平方米;平整场地和碎石路面面积15502.34平方米。所占用土地权属为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土地18560.93平方米。目前已完工,该项目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该项目已纳入《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并上报至国务院待批,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4.60 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993.99平方米。

江西领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560.93平方米至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

二、按占用耕地4619.2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71550元(贰佰柒拾柒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按占用其他农用地1472.5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41759元(肆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玖元),按占用其他土地12469.1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46915元(壹佰贰拾肆万陆仟玖佰壹拾伍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460224元(肆佰肆拾陆万零贰佰贰拾肆元);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4.60 平方米;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4年8月5日

处罚截止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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