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小桥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建设小桥会客厅案 |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4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6月 27日 |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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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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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小桥村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360112ME2982889R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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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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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小桥村委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金桥乡小桥村土地960.0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906.93平方米,建设用地53.14平方米)建设会客厅。现场已建成一栋两层砖混房屋占地面积462.59平方米,硬化地面占地面积398.85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建筑及设施(硬化地面)总建筑面积1102.06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建筑及设施(硬化地面)总建筑面积50.4平方米。该地块已纳入村庄规划,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小桥村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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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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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60.07平方米土地至金桥乡小桥村。 二、按占用906.9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2079元(贰拾柒万贰仟零柒拾玖元整);按占用53.1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314元(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整);以上罚款总额为277393元(贰拾柒万柒仟叁佰玖拾叁元整)。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02.0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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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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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60.07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 处罚生效期 | 2024年6月27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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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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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小桥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小桥会客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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