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字〔2013〕32号
关于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核查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半年审制度,经研究决定:集中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开展核查工作,现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严格对照现行的城乡低保有关政策,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重新认定,将那些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清出低保队伍,维护城乡低保的公正、公平。净化城乡低保队伍,从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打造社会救助工作在社会上的新形象。
二、城乡低保工作现状
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自开展以来,对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日常基本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止2013年3月,我县共保障农村低保7230户,8854人,城镇低保3884户,6271人。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但目前的低保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从日常调查、群众的举报中,存在 “人情保”、村干部本人或亲属享受低保的现象,使城乡低保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核查工作的重点
此次核查工作重点清查低保对象中是否包含以下人员: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3、2007年以来本人或子(媳)女(婿)在开发商手中购买了商品房的;
4、已有住房且能安全居住,2007年以来本人或子(媳)女(婿)新建住房200㎡以上的;
5、已故人员仍未申报取消者;
6、原低保户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人均月收入已超出现行城乡低保标准的,如子女已成年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人员;
7、有子女供养且子女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老人,特别是子(媳)女(婿)数量较多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退休金收入的;
8、外出务工无特殊困难人员等;
9、户主本人有行为能力,没有按时签到的低保人员;
10、以前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后生活好转的;
11、家中有机动车辆或经常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从2012年4月起农村五保人员全部取消城乡低保,今后补助费用从转移支付中列支,农村五保人员的享受标准不变;
2、审计期间查出缴纳养老金基数过高后又重新纳入的低保人员,通过半年审后,确符合低保条例的对象,需出具代缴人的书面说明(代缴原因、时间、该笔资金是无偿代缴还是有偿代缴);
3、疑似困难人员待定(暂停发),待低收入核定中心成立并开始运行后,做为第一批对象进行核查,符合低保条例,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继续享受,并补发暂停月份的低保金。
4、城乡低保对已有对象开展村(居)一级民主评议(要求有评议记录、参评人签字、影像资料,如:照片等,存档备查),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等村(居)民集中地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一级。
5、可由乡镇自选一个村(居)委会进行试点,组织全乡、镇村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会计到场观模,再迅速在全乡、镇开展。存在异议对象,组织人员入户核查,明显不符合人员,村一级上报取消表,无法确定其收入情况,暂停低保,在收入认定中心核实后,符合低保的纳入,继续享受,并补发停发后月份低保金。
6、坚决杜绝“保人不保户”,合户保,分户保现象。
7、乡镇对保留人员在依据低保条例进行保障类别分类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人员继续享受,此榜长期公示。
8、三级建档,社会救助网进行同步更新、录入。
9、审核中,有新产生贫困家庭,与现有低保户一道,经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再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五、核查的时间及安排
本次核查采取乡(镇)自查,县民政局抽查的方式开展工作。
1、乡镇自查阶段: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及标准(现行标准: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的,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的,可以纳入城乡低保)进行调查摸底,准确了解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摸清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坚决做到“应退尽退”,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对本次核查的重点对象,在查清家庭情况后要,不符合现行低保条例的对象,坚决清退,各乡镇自查结束后应尽快形成书面自查报告,附上保留人员的核定依据、公榜照片(保留人员应与公榜人员一致),于5月2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2、县民政局抽查阶段:
各乡镇自查结束后,县民政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乡镇的核查工作逐乡镇进行检查,(具体抽查时间将另行通知)。每乡镇至少随机核查1-2个村(居)委会,对被抽查到的城乡低保户按50%的比例进行上门入户核查,如发现问题将对该村(居)委会所有城乡低保户进行全面排查,必要时工作组的核查工作将对问题村(居)会所属乡镇进行全排查,几经工作组查出的问题,特别是发现机关、乡镇、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配偶享受低保的,由县民政局告知县监察局,由监察介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县纪检、检察院立案调查。
3、总结整改阶段:
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应认真做好总结。民政局将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进行通报,各乡镇应对所发生问题认真整改到位。今后,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加强规范化管理,尤其要落实并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张榜公示制度”、“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保障资金能及时发放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手中,让低保政策真正惠及于民。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 核查 城乡低保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