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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550-0401-2024-003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供销社 生成日期: 2024-09-1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公司法》对社有企业的三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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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注册资本金制度改革、监事会制度设计、审计委员会设置、高管人员法律义务等方面都作了修改,可能将对社有企业管理产生三方面影响。

一是关联风险进一步增加。新《公司法》第23条增加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不同子公司之间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一制度规定下,只有充分证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管理独立、财务独立,才能规避连带风险。目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较多的地方,体系庞杂、财务交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社企未完全分开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证明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难度较大,存在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是资本实缴要求进一步明确。针对以往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中出现大量公司未实缴出资,影响公司诚信、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新《公司法》第47条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期限”,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意味着存量公司需在8年内出资到位。有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成立时认缴注册资本比较高,如仍未实际出资到位的,在新《公司法》施行后要办理减资或抓紧出资到位,不然将面临违法风险。

三是董监高义务进一步强化。新《公司法》第180条明确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标准,并将这种义务贯穿公司成立至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并加强对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限制等。对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来说,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履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相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履职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为此建议:一是社有企业加快改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关注新《公司法》修订带来的穿透风险、实缴风险和高管风险,强化公司独立运营权,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三是加大新《公司法》宣传力度,举办专题讲座培训,推动大家全面学习掌握适应新《公司法》,贯彻执行新《公司法》规定,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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